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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说案 | 匠心辩护,本所办理“虚假诉讼罪”案终获存疑不起诉

                              


   在刑事辩护领域,每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背后,都是律师辩护团队专业履职的成果,也是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的体现。近日,由本所律师刘冬莲、郑朝阳、宫兆坤等组成的辩护团队办理的一起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传来捷报:经数月的不懈努力,某区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团队的全部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这一结果,不仅意味着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重获清白,更展现出本所律师在疑难复杂民刑交叉案件中的精湛辩护水平。下文将结合本案,对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及虚假诉讼罪的辩护要点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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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 事 辩 护 的“黄 金 结 果”:存 疑 不 起诉


        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并侦查完毕,针对犯罪嫌疑人已形成“有罪”意见,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争取到“存疑不起诉”,实质上从源头否定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这对于律师而言,辩护难度极大,对律师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提出了极高要求。


  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难度与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前移的“无罪”防线:


      相较于法院判决,在检察院阶段拦截案件,能让当事人最早脱离诉累,避免被定罪的风险。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严格的证据标准:


     作出这一决定,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极高的职业担当,且必须确信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要说服检察机关作出这一决定,对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合法性、专业性要求非常高。


  疑罪从无”的真正落地:


      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前程序中的核心体现。它既保障了人权,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在本案中,本所律师团队正是切入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关键点,为案件的成功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正确方向。

案情本案实质系一起因民间高利借贷纠纷引发的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以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移送至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指控存在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而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接受委托后,本所辩护律师团队深感责任重大,虚假诉讼罪往往夹杂着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评价的交叉,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难题,故团队凭借长期代理诉讼、仲裁积累的丰富经验,迅速展开了细致入微的工作:

多次会见,还原真相: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团队多次会见当事人,通过反复沟通,深入了解了案件背后的经济纠纷背景、借贷关系的真实发生过程,排除了当事人主观上“捏造”的恶意。

细致阅卷,质疑证据: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律师团队对书证、电子数据、审计报告等证据的逐项查阅、比对,发现案件存在遗漏重要基础事实未查清。


    精准出击,有效辩护:针对指控逻辑薄弱环节以及可能影响定罪的遗漏事实,律师团队不仅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办检察官先后提交了数次的专业辩护意见,同时及时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关键证人证言,并主动搜集、提供 

部分证据线索供检察院核实。


团队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直击要害:
 

主要辩点(一):关于“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控方以名义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将名义借款人提起诉讼的行为认定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辩护团队认为在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在一定程度上是知情、认可名义出借人出借款项并以其名义日后追索债权、提起诉讼的行为,这在借款人可预见的范围,属于真实的债权追索,其债务数据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的金额是客观存在的,而非“无中生有”的事实捏造。虚假诉讼罪打击的是凭空捏造法律关系的行为,而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主要辩点(二):关于“款项是否还清”的事实的认定


       控方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借款人陈述、审计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存在“隐瞒款项已经还清”的事实下仍恶意起诉。但辩护人通过细致阅卷,从资金流水、借贷习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中敏锐发现,本案存在高利借贷的高度可能性,关于“借款是否还清”的重要事实,应按照双方客观履行的高利率标准、预付利息的计息方式等进行核算认定,而非简单套用民商事法律规则调整后的利息标准、计息方式认定。辩护律师根据卷宗中的借款数据,结合口供、证言以及转款金额等相关证据材料,建模倒推出系数,依此还原出原始的出借金额及利息参数,计算出相应的表列提供给检察机关,据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的真相内容被重现,基于此,出借人并非单方捏造虚假的借贷事实起诉借款人。就“高利借贷可能性”的相关事实,辩护人主动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关键证据、补充证人证言,并自行搜集了能够印证高利借贷事实的辅助证据,尽可能还原借贷关系的本来面目。


主要辩点(三):推动二次补充侦查和委托审计


       基于在案证据间难以相互印证,且案情严重不清,在辩护人的积极推动下,检察机关启动了二次补充侦查程序,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本案,同时再行对本案数年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委托审计,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经过两次退补程序和重新审计,检察机关认可辩护人关于本案“高利借贷高度可能性”的合理推断,并认

可应按照借贷双方客观约定的计息标准、付息方式等客观事实来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无中生有”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合理怀疑,全案指控事实未能达到法定刑事证明标准。

辩护律师团队恪尽职守、严谨办案,提供缜密且具有说服力的辩护方案,推动司法机关全面调查案情,依法审查证据,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促使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

在本案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后,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结语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事人及家属收到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这不仅是一个案件的结束,更是一个家庭希望的重新燃起。

        本所辩护律师团队始终秉持“朴实、沉毅、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以匠人之心办案,精益求精,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使命与价值。(本文案例为律所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细节已作脱敏处理)

 

       本文内容仅作初步探讨交流之用,并不构成本所的法律意见。为了有助于对当事人的信息保护,望能理解本文对部分敏感信息作隐藏、淡化表述等处理。针对个案问题,建议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征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与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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