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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说案 | 从「百万豪车理赔遭拒案」谈保险利益对保险理赔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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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案涉价值数百多万元的豪车在保险期限的最后一日晚上,当行驶到某高速公路福建省境内时,突然发生单车甩尾事故,就此产生车辆维修费100多万元。车主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经协商未果,遂向上海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本所律师接受某财产保险公司委托后,发现此次事故非常蹊跷,发生时间距保险期限届满仅差几个小时,又是一起单车事故。然而,经分析事故当天的天气、人员受伤、事故调查等情况,基本可排除有意骗保的可能性。

随着律师调查的深入,通过调阅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的相关档案,得知车主另行无偿获得4S店销售给其的一辆新车,案涉车辆事后在二手车市场已转让给他人。车主与4S店之间就该车辆案外事宜达成的以新车换旧车的协议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律师再通过上网查询微博等网络资料,发现案涉车辆非车主所管控,事实上由4S店管控使用,该车辆多次参加品牌商举办的国内拉力巡演活动,并在一次巡演中发生交通事故。

本所律师在该案中提出保险车辆已发生转让,原车主对保险标的于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无权主张保险赔偿金,且保险车辆转让后不再是家庭自用车辆,超越承保合同的范围。另提出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的其他情形。

 


裁判观点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车辆转让符合保单关于转让的定义:“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原车主已非是保险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转让后的保险标的车辆无保险利益,自然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无权主张保险理赔。

其次,车辆发生置换后,非用于家庭自用,而是用作商业用途,超出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再次,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保险公司依约也可以免责。综合本案情况,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车主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再审,上海人民法院驳回车主的再审申请。

 


拓展解读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具体地说: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一个较广泛的概念,就财产保险而言,保险利益可包括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租赁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收益权等权利、利益;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对与其形成父母、子女、配偶等关系的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新的利益类型可能会逐渐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具体的保险利益宜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声明:本文内容仅作初步探讨交流之用,并不构成本所的法律意见。为了有助于对当事人的信息保护,望能理解本文对部分敏感信息作隐藏、淡化表述等处理。针对个案问题,建议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征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与看法。



本案承办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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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强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

银行保险、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等领域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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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兆坤 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

财产保险理赔、人身保险理赔、医疗保险理赔、继承析产等领域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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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莲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

公司合规、投融资、人力资源管理、房地产、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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