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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破产优先债权数额提出异议,最终获得支持

近期,本所律师代表客户代为申报债权,在江西省某中院受理的当地企业破产清算一案中,对破产企业管理人审查确认的一项职工优先债权(系某债权人为破产企业垫付员工报酬而申报的)及数额(近4000万元)提出异议。本所律师经详细查阅、分析该项申报债权所提交的资料后认为,某债权人为破产企业垫付的高管工资、安全奖、维稳奖、出勤奖、内退生活费、住房公积金等不应视为职工优先债权,且数额巨大,不利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破产企业管理人鉴于此对其核定的优先债权进行了重新审核,但仍维持原审查结果,即全额认可该职工优先债权的数额。出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本所律师代表客户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之后 ,管理人再次对优先债权进行复核,近期主动剔除了与前述异议款项相关的人民币800万余元(占优先债权22%),从而整体大幅提高了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

 

现企业破产清算中,常遇到普通债权受偿率低的问题,本所以专业、细致的执业态度和法律服务水平,据理力争,依法提高了本案中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依法维护了包括本所客户在内的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理成果深受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好评。本案也启发着破产债权程序中的债权人,依法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等权利,以更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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