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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昨日,更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十条具体措施,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与企业帮扶等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调多元解纷。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特别是对各类民商事活动影响较大。为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须向纠纷源头延伸,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作用,妥善化解因疫情产生的各类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作出裁判,确保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是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切。依据立法机关对此次疫情防控法律性质的界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在民事法律适用层面的定性,规定了相关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强调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规则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更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

       三是注重对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意见》提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消费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是依法保障时效利益和诉讼权利。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会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利益和诉讼期间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相关实体及程序权利,《意见》对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和顺延诉讼期间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意见》对涉疫情民事案件还专门规定了保障法律适用统一的内容,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的功能作用。



《意见》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方面的具体要求?

       答: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是本《意见》的重中之重。正确认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学界观点、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在具体适用上,《意见》强调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为妥善解决涉疫情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履行问题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也为不可抗力规则的滥用设定“防火墙”。

       一是坚持鼓励交易原则。针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将《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一以贯之并具体细化,力求将各方当事人损害降到更低,将疫情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降到更低,有效助力和推动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此,《意见》提出,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同时,《意见》就合同变更、解除的问题采取了区分处理的做法,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尽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当事人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意见》第三条还对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参照因素作了规定,尽量鼓励和推动合同的履行。

       二是强调当事人约定优先。这是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就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减免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只要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司法就应当尊重。另一方面,在纠纷发生后,鼓励当事人重新协商;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注重发挥调解功能作用;在法律后果上,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后,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严格法律适用条件。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准确适用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负担,也符合公平原则,但过度适用,则会对交易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因此,不可抗力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当用则用,不能滥用。在具体适用时,一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要依法予以适用。二要准确把握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可抗力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该规定。三要准确把握疫情原因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四要准确把握当事人是否具有可归责事由,比如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是否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五要准确把握合同解除和变更条件,严格适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四是明确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 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意见》要求,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就通知义务的履行,《意见》进一步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法发〔2020〕12号

更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更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6日

更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七条和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九十四条款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九、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十、切实保障法律适用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来源:更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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