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虽无限好,主播“违约”也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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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直播行业蒸蒸日上,各直播平台也是费尽心思,招揽主播签约在旗下直播。主播多与直播平台或专门提供主播服务的传媒公司签署《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但合同期内就私自转去其他直播平台的主播如过江之鲫,前有“嗨氏”为例,便知其他直播平台开出的条件再诱人,也得小心考虑违约换平台被追责的成本啊!
本所近期代理一起直播平台向“违约”主播索赔成功案,对“主播”私自跳槽其他直播平台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在诉讼实务中需注意处理以下事项:
一、公司与主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其性质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公司仅对主播在合作期间每日的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累计时长有限制,对直播内容和地点、时间都无限制;主播自行确定直播的内容、频率、时间。
主播进行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所获得的总收入为其直播演艺事业的合法创收,不视为与公司建立任何劳动关系所得。公司代理主播收取在线演艺直播活动产生的费用,公司代收后,按比例与主播进行收益分配。
从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系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公司不对主播做过多管理和约束,收益也是依据主播直播收取的粉丝礼物经直播平台账号后台兑换成收益后按比例分配,公司与主播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双方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公司与主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被认为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主播违约责任的认定
一般《合作协议》会约定:合同期内,若主播擅自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与本合同相同或相类似的活动时,均构成违约。主播违约的,应当向公司支付一笔大额费用作为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合作协议中一般会约定为天价,这是因为直播行业的特性;协议期间,公司会依照协议约定对主播的直播活动进行指导、包装、推广、购买推荐位、扶持直播间人气等行为。现主播违约在其他直播平台直播,会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公司不止前期对主播的所有投入打水漂,根据直播行业的特点,公司精心扶持主播发展是为了获取未来的收益,现因主播违约行为,公司未来的可预期利润也受到损害,且无法挽回。所以《合作协议》中的违约金会有两层作用:一是补偿公司损失,二是惩罚主播恶意违约行为。
但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调整,依据主播的收益、过错程度、公司的损失等各方面因素来综合认定违约金的数额。
直播平台虽无限好,主播“违约”也需谨慎!君不见无数主播因私自换平台被诉至法院,担负天价违约金,最终因还不起现还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躺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