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被追责之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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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公司在无法清偿债权人债权时,应当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让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呢?
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
我所律师办理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定股东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增加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