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我所当事人王小姐(化名)向原产权人陈先生(化名)购买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地段的二手房屋,次月,王小姐就变更成为了房屋的产权人,但直到2018年,原产权人陈先生及其家属都仍住在房屋内,他们的户口也仍挂在该房屋上。
原产权人赖着不走,王小姐很苦恼;我们费尽心思拿到了胜诉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书,却因为户口迁出事宜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迟迟没法帮助王小姐解决原户口的迁出问题,我们也很苦恼。
谁料,峰回路转,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如下户籍管理新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我们在2018年4月份就已经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写了给静安分局的《户口迁移申请书》。
新规能否落实,大家心里也没底,走一步,看一步。我们还是协同王小姐一起带上文件去了静安分局当地派出所,警察叔叔接待我们并收文后,让我们回去等通知。期间,我们多次咨询当地派出所进展消息,警察都表示还在调查、核实房屋买卖相关情况中。
昨天,突然发现!
原产权人一家四口的户口都被迁走了!
王小姐得知此消息后,喜出望外,心中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